关于印发淮南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、2021年度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计划和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的通知-4188云顶集团

发布日期:2021-03-16 09:50来源:市林业局阅读次数: 字体:[    ] 背景颜色:

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,局机关有关科室,局直有关单位:

根据淮南市全面推行“双随机一公开”和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淮双联办〔2021〕2号)要求,现将《淮南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》、《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计划表》和《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。

一、要认真执行《淮南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》、《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计划表》和《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》(见附件),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设、暂停延迟或取消实施的,应及时公告。

二、要组织实施好年度抽查各项工作任务,尽快健全完善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基础制度,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和“两库”的动态维护工作,抽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公布抽查结果。

附件:1.《淮南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》

2.《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计划表》

3.《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》

 

2021年3月8日

附件1

淮南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

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
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
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(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)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市、县林业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,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》第九条,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
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,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》第九条,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
2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采伐及更新检查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四、三十五条
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〉办法》第十四条
3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九条,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》第二十二条
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人造板定点企业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(个人)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《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》第七条。
5 植物及其制品加工、调运、使用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、木材流通场所、苗木集散地、车站、港口和市场,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、工程项目建设工地、物流企业,育苗场圃、造林山场、绿化造林地等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《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》第七条。
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十二条、《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、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《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》第七条。
6 产地合格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(个人)、育苗场圃等 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十二条、《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、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》第二十条。
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四十七、四十八、五十条。
8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
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
9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
10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;安徽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办法第三十八条
备注:事项类别分为“一般检查事项”和“重点检查事项”;检查主体根据层级确定;检查方式自行确定.


附件2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计划

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(层级)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 抽查比例 实施抽查时间段
1 林木采伐检查 采伐及更新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% 2021年10月
2 2021年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全部 2021年1月至4月、2021年11月至12月
3 2021年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抽查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抽查 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木材生产、加工经营企业(个人),育苗场圃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1年1月至12月
4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1年1月至12月
5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1年1月至12月


附件3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淮南市林业系统2021年度部门随机联查工作计划

序号 任务名称 联查部门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检查主体 发起方式分工 抽查基础及比例 时间安排 备注
1 2021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部门联合抽查 林业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检查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单位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 3户,100% 2021年8月至9月
市场监管部门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