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南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-4188云顶集团
发布日期:2017-11-14 18:43来源:市林业局作者:淮南市林业局阅读次数: 字体:[ ] 背景颜色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处罚类别 | 处罚事由 | 处罚依据 | 行政相对人名称 |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处罚结果 | 处罚生效期 | 处罚截止期 | 处罚机关 | 当前状态 |
淮森公林罚决字【2015】第3号、第4号 | 朱玲、聂敬海滥伐林木案 | 行政处罚 | 滥伐林木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|
朱某、聂某某 |
朱某3404061969………… 聂敬海3404061955………… |
1、责令朱玲和聂敬海于2016年7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林木40株,其中朱玲补种15株,聂敬海补种25株。 2、处以朱玲和聂敬海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计人民币1440元,其中朱玲罚款500元,聂敬海罚款940元 |
2015年8月5日 | 2016年7月31日 | 淮南市森林公安局 | 已执行 | |
淮森公林罚决字【2015】第5号、第6号 | 王保兰、聂敬海滥伐林木案 | 行政处罚 | 滥伐林木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|
王某某、聂某某 |
王某某3404061967………… 聂某某3404061955………… |
1、责令王保兰和聂敬海于2016年7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林木25株,其中王保兰补种10株,聂敬海补种15株。 2、处以王保兰和聂敬海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00元,其中王保兰罚款500元,聂敬海罚款700元 |
2015年8月5日 | 2016年7月31日 | 淮南市森林公安局 | 已执行 | |
淮林罚决字【2016】第1号 |
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 野外用火案 |
行政处罚 |
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 |
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 第五十条 |
张某某 |
张某某 3404031966………… |
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并处1000元 罚款 |
2016年2月23日 | 2016年3月10日 | 淮南市林业局 | 已执行 | |
淮森公林罚决字【2016】第1号 | 李殿梅家林木被盗伐案 | 行政处罚 | 林木被盗伐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 第三条第三款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|
孟某 |
孟某 3404031983………… |
1、责令2017年8月12日前补种盗伐株数10倍 的树木30株 2、没收盗伐林木变卖所得人民币150元 3、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00元 |
2016年8月19日 | 2017年8月12日 | 淮南市森林公安局 | 已执行 | |
淮森公林罚决字【2016】第2号 | 李士成、金本友家林木被盗伐案 | 行政处罚 | 林木被盗伐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 第三条第三款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|
杨某某 |
杨某某 3404061985………… |
1、责令2017年8月12日前补种盗伐株数10倍 的树木70株 2、没收盗伐林木变卖所得人民币150元 3、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00元 |
2016年8月19日 | 2017年8月12日 | 淮南市森林公安局 | 已执行 |